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與本會聯合邀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庭許翠玲法官,於110年04月24日上午9至12時,假本會會館舉辦「110年度家事法系列課程(四)親屬事件-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課程,會員出席踴躍,互動熱烈。
許法官首先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2號裁定,認一般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之審理程序,其性質與離婚事件相同,其程序法理之援用,可準用婚姻訴訟事件加以評析,對於終止收養之程序是否日後均改採訴訟程序仍有待更多實務觀察。
就實務上常見之親權酌定問題,除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綜合審酌一切情狀,其中關於子女意願之部分,並應同時考量兒童權利公約第9、12、13條之規定;且為避免子女表達意願後遭父母一方之責難,對於訪視報告法院得不予公開。
此外,酌定時尚須考量照護之「繼續性原則」,倘有子女遭一方帶離原住所,理論上雖非先搶先贏,惟倘遭帶離後他方未即時依法救濟,於數年後才予爭執,繼續性恐遭認定已轉換而未能為有利之判決。若涉及跨國境者,如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第12條規定,兒童被非法帶走1年內,有關機關應命立即交回該兒童,而超過1年雖仍應命交回兒童,但若能證明兒童已安頓於新環境中不在此限;此於2014 Manuel Jose LOZANO v. Diana Lucia MONTOYA ALVAREZ案中,即因母親綁架兒童至美國已逾1年以上,法院判決兒童父親訴請返還子女之訴訟遭敗訴駁回。
就代墊扶養費之部分,倘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應以實際支出金額為據,並提出證明,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74號裁定見解所採;倘提出有困難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統計表關於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家庭消費支出結構按消費型態及每月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作為判決基礎。
最後,關於會面交往部分,許法官特別分享於審理中面對如家暴、性侵、離間等不同類型之會面交往應著重之部分,本次課程內容兼含修法歷程、實務及國外案例之介紹及應用,講座結束後,會員熱烈提出許多問題,與講座對話討論,與會道長均感受益良多。(昀)